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本科院校合格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浙江省本科院校教学实验室合格验收标准(试行)》要求,相关建制实验室人员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诸多困难,及时申报;同时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经济与管理综合实验室、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医学实验教学中心、纺织实验教学中心、电子科学与信息实验中心、土木工程与工程管理实验室、计算机技术实验室、土木工程基础实验室、药学实验室、电工电子实验教学中心、物理实验教学中心、生物基础实验教学中心等12个建制实验室进行了合格实验室申报工作的指导与自主评审,并向省教育厅提出合格认定申请。根据浙教高教[2110]6号文件,以上12个建制实验室经省教育厅认定为“浙江省本科院校合格教学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