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应当坚持多主体评价以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为做好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根据《绍兴文理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绍学院发〔2015〕218号)、《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评价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工作管理办法》(绍学院教〔2014〕35号)文件规定,现将学生评价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工作(简称“学评教”)和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简称“综合评价”)安排如下。
一、学期“学评教”工作安排
学生评价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所有进入本专科课表的任课教师必须参加“学评教”。
(一)5月12日—5月18日,准备阶段。学院组织学生开展“学评教”文件制度及通知的学习、宣传,明确评价要求,了解系统操作;根据“学评教”文件规定“未听课或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不参加评价”核实参评学生资格,上报《不参加“学评教”学生信息汇总表》(附件1);除军训、体测、实习和毕业环节等教学环节,其他课程都必须参加评价,请根据这一范围定上报不参评教学环节信息(附件2)。
(二)5月19日—5月22日,系统设置阶段。教务处根据学院核准和上报的信息,对“学评教”系统进行维护及设置,做好评价前系统数据的准备工作。
(三)5月23日—5月27日,评教阶段。学生根据“评价内容和标准”及《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评价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简称“学评教”)相关说明》(附件3)客观、公正进行评价。对未列入教务系统的课程及人员需进行评价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学评教”文件的要求,组织学生进行评价,并在阶段四规定的时间内将其评价成绩上报教务处备案(附件4)。
(四)5月30日—6月1日,数据统计与反馈阶段。教务处做好“学评教”数据统计,将相关材料反馈学院;学院将“学评教”相关结果反馈教师。
二、学年“综合评价”工作要求
(一)学院以本《绍兴文理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为依据,制订本部门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领导小组组成、评价过程、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办法、结果的反馈形式等要素。课堂教学质量综合测评成绩应以学生、同行、专家等多主体评价结果为依据,其中学生评教成绩在综合测评成绩中不低于50%。
(二)学院根据本部门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实施方案,结合同行、专家评价以及本学年两学期的“学评教”结果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其中,同行和专家评教采用《绍兴文理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同行评教是基层学术组织开展教研活动的重要环节,校院两级督导、学院领导或学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可以作为专家开展评教。
(三)6月24日前,学院将实施方案、综合评价结果(附件5)报教务处。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向参评师生做好充分的宣传、解读工作,要加强对各项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及评价结果分析,对于评价成绩在后10%以下的课程(教师),要重点分析原因,了解学生反映,落实对策和措施;要组织基层教学组织针对“学评教”、“综合评价”情况广泛开展教研活动,发动老师开展教学反思,把评价结果的利用真正体现到提高教学质量中。
附件:1.《绍兴文理学院不参加“学评教”学生信息汇总表》
2.《绍兴文理学院不参加“学评教”课程信息汇总表》
3.《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评价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简称“学评教”)相关说明》
4.《学院未入教务系统人员“学评教”成绩汇总表》
5.《绍兴文理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汇总表》
绍兴文理学院教务处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