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在校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在报到日前向学校书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时限为1年,期间不具有学籍。应征入伍的新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家长签字同意,同时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病者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并出具不宜在校学习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本人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须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已取得学籍的)手续。
第六条 教务处根据新生录取信息及入学资格审查意见,统一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按照浙江省教育厅要求上报相关材料。新生应在入学后按学校规定及时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对本人电子注册信息,如信息有误应及时反馈所在学院,学院确认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有关程序处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校报到,按学校规定缴费后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章 学制与课程学习
第八条 基本学制和弹性学习年限。
(一)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一般为4年(部分专业为5年),普通专升本专业学制为2年,专科层次基本学制为3年,具体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二)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至6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至7年(其中医学类专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5至7年),普通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至3年,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至5年。
(三)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因自主创业申请休学者其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2年。
第九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各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填报志愿、选择专业,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后,进入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前期无不及格课程且平均学业绩点在3.5及以上的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业情况申请提前修读课程。申请应于学期初向所在学院提出,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学习能力和当学期课程开设情况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提前修读采用插班方式学习,未经批准自行参加听课或考试的成绩不予承认。
为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一般不超过30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学生应于当学期第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学期插班考核。考核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未达到80分的,则需重修该门课程。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以及军事理论与军训、实验课、实习、见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课、军事理论与军训,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三条 修读课程若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其中一门课程。申请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必须完成免听或部分免听课程规定的作业、测验、实验、上机等操作和练习项目,否则,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四条 学生通过由国家权威机构组织的考试并获得有效资格证书,已证明达到某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免修免考该门课程。免修免考课程成绩由开课学院予以确认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学校安排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论文、课堂讨论、作业、小测验、出勤等)、实验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课程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记分,也可按五级制记分。实验、实习(实践)、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制记分。
第十七条 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
(一)课程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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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
|
五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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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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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95~99
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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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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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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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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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9
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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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
|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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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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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9
70~74
|
2.5
2
|
中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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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9
60~64
|
1.5
1
|
及格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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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分及以下
|
0
|
不及格
|
0
|
(二)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该课程的绩点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数。平均学分绩点在计算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期末考试资格审查制度。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取消补考资格:
(一)一学期内缺课(包括事假、未经批准而缺席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
(二)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以上;
(三)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四)无故不参加期中考试。
课程期末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将取消期末考试资格学生的名单及原因报开课学院,开课学院核实后告知学生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要求参加课程期末考试,一般不得申请缓考。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缓考:
(一)因考试时间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二)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审核,确实不能参加考核;
(三)因特殊原因(如直系亲属亡故等),经批准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核。
缓考申请必须在考前提出,经所在学院同意、开课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予缓考,逾期不参加补考视为放弃补考机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补考:
(一)实践性课程不及格;
(二)取消考试资格;
(三)违反考试纪律;
(四)未办理缓考手续;
(五)重修考试不及格;
(六)全校性选修课不及格。
补考通过者,取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合格或无补考资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取消其正常考试及补考资格,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按照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记入个人档案,同时按照学位授予及奖惩处理等有关规定对其学位授予、荣誉评比、学术称号等作出限制。结业学生返校参加课程重修考试作弊者,取消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课程成绩的记载方式如下:
(一)课程的正考成绩和课程的重修成绩按实际总评成绩记载;
(二)课程补考合格可取得课程学分,成绩按实记载,但绩点均计为“1”;
(三)缓考课程的成绩作为正考成绩记载;
(四)考核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课程绩点计为“0”;
(五)旷考的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加以注明;
(六)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达到80分(或良好)及以上,按实际成绩记载;低于80分(或良好)以下的,计为不及格。
(七)各类课程一经选定,不论成绩合格与否均计入学生学分绩点。
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及鉴定,以《绍兴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与师生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辅修专业、校际交流、网络学习等机会,学生经学校同意通过此类方式获得的课程学分,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学分认定。
因退学等原因终止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业的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被我校录取的,其在原校同层次学历教育获得的学分,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学分认定。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学校设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学分认定和抵充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并归入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对别的专业有强烈兴趣,并具备相应的学习能力的;
(三)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的;
(四)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学生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当学期,以及入学后本科第三学年(专科第二学年)及以上的;
(二)拟作退学处理的;
(三)转学、二次转专业或已获准转专业但自愿放弃的;
(四)“三升二”“专升本”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不符合招生时学科要求的;
(七)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具体工作程序及后续学习要求按照学校转专业工作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事业发展需要申请转入相关专业,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学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一条 转学具体工作程序及后续学习要求按照学校转学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需暂停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5周的;
(二)因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或申请出国留学等请假超过5周的;
(三)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休学。
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可劝其休学或责令其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因自主创业申请休学者必须提供自主创业的有效证明,未提供证明材料并在休学文件中写明的,不能享受自主创业休学相关政策。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单位,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但学习时间与休学时间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入伍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总学习年限。学校根据退出现役通知书等材料给予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办理复学申请或续休学手续。学生提出复学申请,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审核。同意复学的学生,按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编入下一年级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每学期初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实行学业预警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专业方向模块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20学分及以上、30学分以下的,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无后续班级的允许继续跟班学习。
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后应积极重修、补修前期不及格课程,随后一学年对前期不及格课程不再重复计入不合格总学分;一学年后仍不及格的,则仍须计入不合格总学分。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非毕业当学期,必修课程、专业方向模块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30学分及以上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或续休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5周的;
(七)因学籍异动累计延长学习时间达到3年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学生所在学院应当通过一定的形式告知学生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后果,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留存谈话记录或相关沟通证据,出具情况说明并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交教务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学院应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告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毕结业及学位授予资格审定和证书发放在每年6月、12月各办理一次。
第四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体质测试达标,则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前一年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编入同专业毕业班学习、管理。
第四十七条 毕业当学期期初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30学分的学生必须延长学制,其他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业情况申请延长学制。延长学制者编入下一年级管理,不再安排毕业考核或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进入当年毕业生资格审查环节。
第四十八条准予毕业的学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按照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结业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课程重修,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满学分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或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仍未达到毕(结)业要求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下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类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编入下一年级、退学等)均记入学生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遗失声明,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学生毕(结)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因各种原因离校并终止本校学籍,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业成绩表以及学籍表作为永久性档案予以存档。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转学、转专业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事项的学籍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处理以及取消考试资格有异议的,按照学生申诉有关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绍兴文理学院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07〕156号)、《绍兴文理学院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发〔2009〕54号)、《绍兴文理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绍学院发〔2009〕115号)、《绍兴文理学院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绍学院发〔2013〕90号)、《绍兴文理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绍学院发〔2015〕112号)同时废止。其他先行文件与本规定内容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