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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06    点击次数:

加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不断完善我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除完成所修读专业规定课程外,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专业发展需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取得一定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后所获得的学分。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要求,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教务处是学校负责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主管部门。各学院成立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小组,负责本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

第二章  学分类型和认定要求

第四条  新创业实践学分分为创新学分和创业实践学分

第五条  创新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学科竞赛、科技创新。

学科竞赛主要指学生参加校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和“挑战杯科技竞赛。科技创新是指学生进行与专业相关科学研究并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或取得一定标志性的科技成果或专业成果等。其中,学科竞赛主管部门为教务处,科技创新主管部门为校团委。

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创业类比赛、创业类项目、创业实践职业技能考试。创业类比赛指学生参加校级及以上创业类比赛;创业类项目指学生完成校级及以上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获得校级及以上创业扶持项目;创业实践是指注册创办公司并开展经营活动等实践职业技能考试是指学生参加并通过学校或国家合法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或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创业实践主管部门为学生处

 具体学分对应如下:

类型

项目

获奖级别及对应的学分

学科竞赛

浙江省高校分类考核计分的学科竞赛

国家二等奖及以上

省一等奖及以上

省二等奖

挑战杯科技竞赛获奖项目在此基础上上浮1分

5

4

3

校市级

市二等奖及以上

校一等奖及以上

校二等奖

未包含的低级别奖项列入下一级认定范畴

2

1

0.5

其他科技竞赛级别按照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定

科技创新

艺体类专业性文体比赛(含演讲比赛、辩论比赛、知识竞赛等)

国家或国际前三名

国家级其余名次

省级前三名

省级其余名次

5/4/3

2

4/3/2

1

认定范围为政府主管部门举办的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协会、学会举办的比赛,非比赛性演出(展出)、不计分无证书的名次及其他协会、学会组织的各类比赛不予认定。

主持纵向课题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校级重点/一般

5

4

2

1/0.5

主持并完成横向课题

(经科研主管部门确认)

20万元及以上

5万元及以上

2万元及以上

1万元及以上

5

3

2

1

完成获得学校专项经费资助并有相应成果证明(作品)的开放实验项目,每次可获0.5学分。

学术论文和著作

被SCI、SSCI、EI检索或权威期刊

一级学术期刊

核心学术期刊

一般学术期刊

5

4

3

1

期刊的级别按科研主管部门颁布的最新期刊目录确定。

应用成果

省部级

市级

通过科技主管部门鉴定

5

4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软件著作权

外观设计专利

5

2

2

1

创业实践

创业类比赛

学分认定参照学科竞赛

立项项目

参照纵向科研项目

创业实践

注册为公司形式并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为个体经营形式并开展经营活动

3

2

职业证书

考取执业资格证书

考取职业资格证书

2

1

第三章  认定范围和计算办法

条  学生用于申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学术论文、获得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竞赛获奖、实践项目及专利权的署名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应为绍兴文理学院。申请学分认定时,学术论文以收到出版刊物(非增刊)为准;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科技奖励以校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科技成果以鉴定证书(文件)、技术成果转让合同或采纳证明为准;各类项目以立项文件为准;注册公司者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经营活动证明材料;职业技能认定以相关职业证书或成绩证明为准。

条  未列入上述规定项目的,如需进行学分认定,由学院参考本办法进行审议,提出认定意见,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教务处审定方可认定。

条  合作完成的成果、项目、比赛等团体项目,项目负责人(第一名)计满分,第二名以下依次减少20% 分,减至最后20%后各名次均按0.5分计。如团体项目人员排名不分先后,均按满分的50%分值计。项目或成果的第一负责人为导师的,导师不计入总排名。

第十条  同一实践活动只能申请一项实践学分,学生在同一次赛事或活动中获得多个奖项的,以最高奖项认定学分,不重复计算。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以最高分记,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每学年第二学期10-12周集中组织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

(一)学生申报。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审核。

(二)学院及相关部门审核。各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小组对本院学生申报材料真实性、专业相关性、原创性、署名单位进行初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以答辩方式进行。学院根据申请学分类型分别教务处、校团委、学生处职能部门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由学院统一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学生申请学分认定的证明材料由学院负责保存。

(三)教务处审定。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进行审定,并将审定后的结果交学院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五章  学分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获得1学分及以上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申请抵冲相关课程学分,但最高不超过4学分。

第十条  获得3学分及以上的创新学分可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作为学位授予条件之一,但经认定抵冲课程学分的创新学分不再重复作为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条  对于在学分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学分,并按照学校学生成绩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绍兴文理学院创新学分和素能拓展学分认定办法》(绍学院发200710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1:

绍兴文理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所属学院

专业及班级

申请类型

□学科竞赛

科技创新

创业实践

是否为集体项目

□是(共  人,本人排名为  

是否冲抵课程学分

申请学分

实践内容

说明

(简要说明实践活动的组织单位,开展时间,活动内容、申请人在活动中的作用及获奖情况等)

申请学生签字

   

学院意见

职能部门意见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认定学分:

注:职能部门指教务处、校团委、学生处,学院根据申请学分类型分别提交相应职能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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