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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9-0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绍兴文理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校际交流、毕业设计(论文)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配合问题查处者;

(三)妨碍执行公务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五)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者;

(七)其他应予加重处分的情形者;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者。

第七条 能主动、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者,或有举报、立功表现者,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二章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读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买卖或使用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或利用互联网等方式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者诈骗的规定处分。

(四)登录非法网站,传播、复制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攻击、侵入校内外的计算机和移动通读网络系统,视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骗取或侵占公私财物者,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或在1000元以下,但多次作案、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比照偷窃案值提高一个处分等级,抢劫则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提供帮助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正常的课堂、会场、宿舍、餐厅等公共教学、娱乐、生活秩序或进行学校禁止举行的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醉酒、掷砸物品、妨碍公共安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者加重处分;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为首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经批准,但没有严格按照批准要求在校园内设摊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为首或组织者,加重处分。

(五)在非指定地点张贴通知、路标、海报、启事等各类宣传品,不听劝阻者;在课桌、厕所以及校内建筑物等公共场所刻划、涂画以及损坏草坪、花卉树木者;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商业宣传品,不听劝阻者;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不听劝阻者;在宿舍、教室、图书馆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不听劝阻者,有以上任一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他人财物或公共财物损失者,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行为人应向受害者、财物所有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及以上或虽在500元以下损失,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破坏教室、宿舍等内电路、电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破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犯且赌资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赌资在2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赌资在5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提供赌博场所及其他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性骚扰者,在公共场所行为不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有调戏、侮辱她(他)人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细则(试行)》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分:

(一)在学校规定的休息时间内喧哗吵闹、打电脑游戏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公寓区攀爬阳台、从事经营以及发放未经登记、审批的广告、传单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他人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或拒不服从学校床位调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异性宿舍内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擅自进入异性寝室楼、留宿外来人员;擅自将寝室钥匙交给本寝室以外其他人员使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无正当理由晚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外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以及经省市教育考试机构批准由学校承办的教育考试中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考试工作人员指出仍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3.未经许可使用自备草稿纸;

4.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

5.未经许可互借文具或互问时间;

6.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8.在考场内外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9.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偷看、接受他人试题答案,或为他人偷看试卷提供方便,或为他人提供试题答案;

4.他人强拿自己试卷、答案或草稿纸未加拒绝且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

5.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6.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作弊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使用通讯、电子等设备作弊;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3.相互传递、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

4.参与有组织作弊;

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或获得课程考试成绩;

6.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行为。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抢夺、窃取、强拿试卷、答案、草稿纸;

4.使用通讯、电子等设备作弊,情节严重;

5.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6.其他应给于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纪行为。

(六)累计两次考试违纪,其第二次违纪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累计三次考试违纪,其第三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未经批准缺席正常的教育活动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处分:

(一)不满10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全校通报批评;

(二)累计达到10-29学时或擅自离校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到30-59学时或擅自离校一周以上二周以下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累计达到60学时及以上或擅自离校二周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按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一)取消其当学年学校和学院的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业诚信和学术诚信问题受处分的,可根据学位评定办法对其学位授予资格作出限制;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处分管理权限与处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触犯刑律的,由保卫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由所在学院会同保卫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由公寓管理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查清事实,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处理并发文。学生其它违纪行为,由所在学院会同学生处、研究生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记过以下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部门批准,其中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由教务处批准,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批准;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材料必须用钢笔书写,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本人检讨、事件经过(含详细的时间、地点)、旁证材料、证人证言谈话记录,学院和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学校的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必须如实上报学生的违纪情况,并提供学生违纪的证据,不得瞒报或夸大学生违纪事实,否则,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均由学校统一编号、发文,向全校公布。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

第二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并送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各一份,同时存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违纪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应当自处理决定宣布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违纪学生提出申诉的,可适当延缓办理,但最长不超过10天。逾期不办的,由所在学院为其代办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外,记过以下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记过及以上设置12个月期限。

第三十四条  处分期满,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考察,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分未解除前,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以外的违纪违法行为,参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绍学院发〔2008108号)、《绍兴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绍学院发〔200813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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