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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6-07-06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籍本科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坚持学术诚信,学术道德良好。

 

2.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2

 

3.在校期间曾经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不超过规定数(四年制25学分,五年制31学分,二年制13学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或其他学术诚信问题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

 

(四)学生在校期间曾经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超过规定数(四年制25学分,五年制31学分,二年制13学分)。

 

(五)由于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条  因第二条3款或第4款而未满足学位授予条件者,若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后 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各类竞赛、文体比赛、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参与科学研究等途径获得3学分及以上的创新学分(具体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创新学分和素能拓展学分认定办法》)。

 

(二)中职招生、艺体类学生CET3成绩合格,英语专业学生第二外语三级成绩合格或TEM8成绩合格,其他专业学生CET4成绩达425分及以上。

 

(三)毕业当年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或参加公务员考试被录用。

 

(四)毕业当年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志愿服务浙江省欠发达地区计划。

 

第四条  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满2年,满足毕业条件且无第二条第2款情况者,经学位委员会同意后可授予学位。

 

第五条  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因第二条第2款而未满足学位授予条件者,如属于首次受处分,作为在校生在受处分后1学年及以上未再发生学术诚信问题,表现良好,经学位委员会同意后可授予学位。

 

第六条  学位一般不予补授。但因课程考试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如果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重修,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位。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分学院学位评审组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院学位评审组一般由学院领导和学科带头人35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要职责是: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院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要职责是: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对各学院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八条 学位授予工作一年组织一次,学院学位评审组在每年五月份提出本学院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预计名单及有关材料,并在考试或答辩等教学环节结束后的第二天将准确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学生毕业离校前五天,确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公示三天。学生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公示结束后,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位的情况按规定注册。

 

第九条  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撤消已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经2016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6级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绍兴文理学院      

                                                                                                      20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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