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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文理学院省际交换生工作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5-05-12    点击次数: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普通高校教学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387号)文件精神,“学生省外交流学习百分比”指标修订为“学生省内外交流学习百分比”,指标的权重、分值不变,交流扩大为省内外交流,以体现推进学生交流和不同学校文化对育人的积极作用。为更好落实《绍兴文理学院省际交换生工作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14〕56号)精神,特补充规定如下:交流高校范围由原省外高校扩大为省内外高校。

 

绍兴文理学院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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