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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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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省际交换生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4-03    点击次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利用省外高校优质教学资源,提升学生自主学习、适应环境和实践创新的能力,学校每年选派若干名本科生与省外高校进行交换培养。为加强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省际交流学习是“第二校园学习经历”的形式之一,是指在校本科学生经学院、学校选拔,到省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的经历。派出访学学生(以下简称“访学学生”)是指我校本科学生到省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生;接收来访学生(以下简称“来访学生”)是指我校接收省外高校到我校进行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处、学院具体负责交换生相关工作。其中学院负责联系省外高校、洽谈合作事宜、签订协议、选拔访学学生、接收来访学生日常教学、日常事务等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交换生项目管理、交换生备案、学分认定、学籍等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来访学生医疗等相关工作;图书馆负责办理来访学生图书证等相关工作;学生处负责落实来访学生学生证、住宿安排、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到省外高校学习半年至一年。

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联系省外高校,初步落实交流专业,报教务处审核。

第六条 根据教务处审核意见,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分要求,制定课程修读计划,并与交流学校达成一致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择优选取。报名学生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尚需重修课程。

(三)身心健康,能够适应第二校园学习生活。

第八条 学院将初选名单报教务处,并与访学学生签订安全协议后,将名单报送交流学校教务处。

三、访学学生培养与管理

第九条 访学学生应遵守交流学校的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接受交流学校日常管理。学生访学期间如有违纪行为,学校将结合交流学校出具的学生违规违纪情况说明或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根据本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访学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一条 访学学生应按修读计划完成学业,原则上不能中途放弃。若双方学校一致认为访学学生不适合在交流学校继续访学,访学学生可返回学校继续学习。

第十二条 访学学生在交流学校取得的课程学分可按学校规定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交流期间的学生证、借书证等相关证件及手续由接收学校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访学期间,学生所在学院应在访学学生中设立学生信息员,并指派专人与访学学生保持联系,进行学业指导。

第十五条 访学学生交流期间,如患病所需住院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先垫付,返校后凭教务处访学证明、本人就诊收据、费用清单及病历等按学校参保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访学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访学学生交流学习期满,应按时返校报到,并办理返校手续。对于未按时返校的学生,按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访学学生享有本校在校生的各项权益。访学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成绩合格,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现象的,在访学结束后,可获得学校颁发的“省际交流学习”相关证书。

四、来访学生培养与管理

第十九条 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按照学校本科生的培养与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条 来访学生应遵守我校的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接受我校日常管理。来访学生在访学期间如有违纪行为,对方学校将结合我校出具的学生违规违纪情况说明或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根据对方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来访学生凭所在学校介绍信,按我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我校相关学院办理入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来访学生的学生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由学生处负责办理,完成修读计划后需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

第二十三条 来访学生统一由学生处安排住宿,在校期间严格遵守公寓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来访学生按照修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我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来访学生结束学习后,由我校教务处出具学生成绩单,相关学院负责出具来访学生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来访学生结束学习后,需按照我校规定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五、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专项项目形式资助派出学院,经费主要用于本项目的实施,具体包括差旅、办公用品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根据双方学校签订的协议,按照学生人数进行对等交换,如学生人数不对等,差额访学人数的学费由双方学校各自补足。

第二十九条 访学学生学费按我校标准向我校缴费;交流期间发生的教材费、生活费、押金等费用,由本人承担;我校资助访学学生每学期以不高于火车硬卧标准的往返路费一次。

六、附 则

第三十条 承担省际交流学生工作作为二级学院年度考核指标之一。

第三十一条 鼓励二级学院单向选派优秀学生到省外高水平大学学习,学校给予相应的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4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绍兴文理学院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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