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评价教师课程教学质量(简称“学评教”)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教学效果的评价和教学信息的反馈有利于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为加强管理,完善“学评教”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评价对象和参评对象
(一)评价对象。担任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的任课教师。
(二)参评对象。修读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的学生。未听课或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不参加评价。
二、评价内容和标准
以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四方面作为主要评价内容,其基本标准与要求如下:
(一)在教学目标上,紧密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正确处理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的关系,始终把培养与发展学生的应用能力放在首位,克服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以知识传授代替能力培养的做法。
(二)在教学内容上,从学生将来从事的专业领域的实际需要出发,以解决专业实际问题为导向设计教学内容。
(三)在教学方法上,以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重点,科学选择适宜教学要求与学生实际的教学方法,组织开展团队学习、小组学习、合作学习等多种学习方式,促进教与学互动,使学生学会学习。
(四)在教学评价上,始终把知识掌握与能力发展作为评价学生学习情况的两个基本要素,开展既有过程性检查又有结果性诊断的多种多样的考试评价方式。
三、评价等级与比例
评价等级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良好及以上比例不超过评价对象总数的80%,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的30%;其余等级不设比例。
四、时间与组织
评价工作每学期一次,一般在第16教学周进行。评价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学院具体落实。教务处负责教务管理系统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各学院负责做好评价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五、评价结果的统计与反馈
评价结果按照百分制进行统计。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的对应分值为95分、85分、75分、65分、55分。
(一)每教师每课程“学评教”结果的统计方法是,所有学生评价分值中去掉10%最高分值和10%最低分值后得出的平均分。统计公式:∑(学生评价分值)÷(评价学生数),其中学生评价分值为去掉10%最高分值和10%最低分值的分值,评价学生数为评价学生总数的80%。
(二)每教师“学评教”结果的统计公式:∑(每教师每课程分值×每课程评价学生数)÷∑(每课程评价学生数)。
(三)统计各学院教师“学评教”结果的平均得分和全校教师“学评教”结果的平均得分。
评价结果反馈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将每教师每课程“学评教”结果、每教师“学评教”结果和各学院教师“学评教”结果的平均得分、全校教师“学评教”结果的平均得分等反馈给学院,同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教师个人。
六、其他
评价工作应做到基础数据准确无误,评价公正客观,工作规范有序。任何部门或个人以任何方式影响“学评教”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绍兴文理学院不参加“学评教”学生信息汇总表》
绍兴文理学院教务处
201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