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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1-12-19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推进教学督导工作,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健全学校、学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机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全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三条 委员会基本职责是监控教学质量和发展教师教学能力。委员会要对学校及各学院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在客观采集信息的基础上,准确反馈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状态,指导学院和职能部门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为学校教学工作提供咨询,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积极探索高校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的长效机制。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常规性教学督导工作,主要包括“三段式”教学检查,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检查和指导,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检查和指导;各种教学整改工作的督查;参与各类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的评审、验收。

(二)开展研究性督导工作,主要包括参与讨论专业调整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和实施等重大问题,参与制定和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专题调查与研究。

(三)组织开展提高教师教学能力的各项活动,通过各种途径,为教师的教学能力提高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指导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组的教学督导工作,对学院督导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

第四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对本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工作组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 工作组负责检查学院贯彻执行学校各项教学制度和政策,参与制定学院相关的规章制度,评价和指导学院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制定学院专业建设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其他教学工作计划、方案,参与制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检查并指导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参与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课程教学大纲、试卷质量等检查与评估。

(三)调研学院教风建设情况,参与检查教师执行“教师工作规范”情况,评价、指导教师课堂教学,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四)调研学院学风建设情况,并结合实际,为促使学生主动学习、自主学习,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出谋划策。

第六条 委员会(工作组)实行相对独立运作机制,相对独立履行各项职责。委员会(工作组)实行主任(组长)负责制度,由主任(组长)负责落实教学督导各项工作。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委员会(工作组)工作会议,交流讨论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分工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各有侧重”的工作体制。委员会指导工作组开展工作,工作组应配合委员会的工作,落实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中提出的任务。

第八条 教学督导聘任基本条件:1.有高度的责任感与奉献精神,作风民主,为人正派,办事公正。2.有先进教育思想和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与人才观。3.有深厚的学科专业知识,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扎实的教学理论基础,有先进的管理理念,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4.有开拓创新精神,乐于学习,勤于思考,善于洞察教学工作问题,长于评价与指导教学工作。5.身体健康。

校级教学督导一般在退休人员中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九条 学校教学督导由教务处推荐,经学校批准后,由校长聘任。学院教学督导由各学院聘任,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教学督导聘任期限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学督导工作津贴制度,根据任务情况,给予相应的工作报酬。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教学督导工作专项经费,保证教学督导正常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安排、联系协调以及人员管理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绍兴文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10〕8号)同时废止。

 

绍兴文理学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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