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制订本规程的依据是国家的各项教育法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精神及我校教学工作实际需要。本规程是教师在本校承担教学工作应遵守的基本规范,对教师本科教学工作的开展具有指导意义,是做好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教师职业道德
第三条 教师应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职责和义务,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第四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神圣职责。教师要努力做到用科学的知识武装学生,要以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良好的作风影响学生,积极的心态感染学生。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得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有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教学是教师的主要工作。教师应认真承担教学任务,要充分发挥在课程开设、备课、讲课、辅导答疑、编选教材、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学生毕业设计、毕业答辩、考试等教学环节中的主导作用。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努力探索切合学生实际、符合培养目标又有学校特色的教育教学方法。教师应参与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注重凝练人才培养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任教资格
第六条 教师主讲课程必须符合岗位资格,即主讲教师要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满足职称和学历要求但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经教学单位认定可以承担一门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
第七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为课程所属的学科组织人员。课程所属学院因教学需要需聘请本学科组织以外的人员任课,须经教师所在部门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从校外聘请兼职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专业相关副高及以上职称,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凡具备讲师(含)以上职称的在编在岗教师,每学年应主讲一门(含)以上课程。连续两年不给本科生上课的教授、副教授,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四章 教学准备
第九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课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校历科学制订《授课计划》。
第十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合适的教材,优先采用国家级规划或优秀获奖教材,也可自编讲义,并规定必要的参考书目。教材或自编讲义必须在课前发给学生。
第十一条 备课是教学前的重要环节,是完成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
1.任课教师应该根据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结合学生的实际,紧紧围绕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组织教学设计,写出讲稿、教案或详细的授课提纲,不得随意取舍教学内容,要广泛搜集本学科前沿知识、新技术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充实教学内容,适时更新教案。要加强集体研讨和磨课,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2.教师备课时应做到备内容、备教法、备学生,根据学生的能力基础和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明确教学的重点和难点,设计好每一个教学内容、教学环节及学习、作业和考核的要求,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讲稿或教案应该包含每次课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过程安排以及相应的作业安排等内容。
3.实验课程前应在实验人员配合下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监测和试剂的准备,进行预备实验并取得预期结果。
第五章 教学过程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课表、授课计划实施教学活动,按照作息时间提前到达教学现场,在课前做好教学准备。不得擅自调课、停课,不得私自请人代课,不得私自变动课表安排,不得擅自离开教学现场,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任务及学生实际情况组织教学,做到教学内容充实,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应用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与提高;要合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互联网技术辅助教学,提高教学效率;要讲究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互动,注重自主学习能力的引导和思辨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 教师要为人师表,注重师德师容,言行文明,举止大方。教学中要使用普通话,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第一责任人,要担当起学生听课考勤、维持课堂秩序以及相关安全教育的职责,要加强教学过程的组织,对违反教学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按规定扣减平时成绩,并及时把情况反映给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六条 教师在指导实验实践教学过程中,要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减少浪费;要加强指导,督促学生独立完成学习任务,确保实践教学质量;实验实践教学结束后要督促学生整理好教学设备和场地,并做好有关教学记录。
第六章 作业与辅导
第十七条 教师要注重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合理确定课堂学习和课外学习的比重,根据课程特点精心设计、布置作业,把社会调查实践和课外阅读、课外讨论逐步纳入作业范畴,提高学习效率。
第十八条 教师应认真批改作业(实验报告),及时反馈、定期讲评。作业作为形成性评价的重要手段,必须在课程总评成绩中占有合理的比例。
第十九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开展相应的辅导释疑,形式可由教师确定并经学院认可备案,辅导的内容、方式、时间及地点应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凡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要积极推广形成性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模式,合理确定平时成绩的比重;要采取多种形式的课程考核方式,注重理论考核与实验、实践水平测试相结合。总评成绩组成及考核方式原则上应该遵照教学大纲执行,因课改需要调整考核方式及成绩组成须经学科组织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命题
1.试题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要有合理的深度、广度,着重检查学生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实践应用能力。执行同一教学大纲、教学进度一致的课程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2.“期末考核”命题须出效度与信度一致A、B两份卷(含评分标准及参考 答案),应在考核开始3周前完成,通过相应环节的审核后,交课程所属学院接收、保管。
第二十二条 监考。教师有监考的义务,要熟悉监考业务,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遵守监考纪律。
第二十三条 评卷
1.实行试卷密封匿名改卷,多人授课的课程要实行流水阅卷,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参考 答案)规范阅卷。
2.按照既定的计分比重核准课程总评成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教务系统。
第二十四条 试卷分析
1.要分析分数分布状态、得失分情况,分析试卷的信度与效度,分析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试卷命题改进意见和该课程教学整改举措。
2.试卷分析以书面形式随试卷、评分标准以及记分册等资料交学院归档。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考试公平、公正,真正测试学生掌握、运用课程知识的水平,不得在考前作针对性的复习,尤其不得向学生发放与试卷命题有关的资料,严禁泄题。试卷、评分标准及参考 答案在转送、印刷、保管过程中要遵守有关试卷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实训、实习、设计等实践环节结束后,要对每位学生的实习(实训)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作出书面鉴定意见,评定成绩;并须及时总结教学实施的情况,相关材料在教学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交学院归档。
第八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实施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1.拟定毕业设计(论文)课题,下达任务书,制定指导计划和工作进度;
2.指导学生查阅文献,撰写文献综述、开题报告、翻译外文等文本材料;
3.定期了解、检查学生的进展情况,指导学生按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审查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结果;
4.对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学术诚信、图文规范、设计(论文)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考核,并结合论文(设计)答辩情况,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第九章 教学建设改革和能力发展
第二十八条 参与教学基本建设是教师的基本职责之一。教师应紧密结合学校办学定位的实际,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努力形成专业特色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注重配合做好教学档案建设工作,按要求做好相关教学资料的整理、总结和归档,提交归档了合格的教学资料方可视为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十条 教师必须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围绕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手段与方法的研究与改革,努力提升教学水平。
第三十一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进修培训,努力提升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三十二条 教师必须参与基层教学组织开展的教研活动,积极研究教学实际问题,探索教学规律,提高专业素质;要积极参与同行听课评课,将互助性听课作为同行切磋和交流的基本途径,提升教学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教学反思是教师提高个人业务水平的有效手段。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教学实践的再认识、再思考,以教学测评、课程考核等为基本依据,通过纵横向比较反观教学得失,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章 教学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以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评价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定期开展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以学生、同行、专家等多主体评价结果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和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给予表彰与奖励。因违反本规程造成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一票否决制,教学考评不合格的教师不得参与高一级教学职称和教学岗位评聘。
第三十八条 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测评、奖罚、处分等资料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担本校本专科教学工作的全体教师。
第四十条 本规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绍兴文理学院教学工作规程(试行稿)》(绍学院教[2005]076号)废止。
绍兴文理学院
2016年4月11日